导读:2021年12月14日,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(试行)》通知。该专属条款主要针对新能源汽车,适应新能源汽车特点,保险责任范围扩容,除了新能源汽车的自燃问题外,电动车三电系统也在承保范围内。
按照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费率切换时间,所有新保和续保的新能源汽车,但不包括摩托车、拖拉机、特种车,统一适用《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(试行)》承保,不再适用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(2020版)》。非新能源汽车不能适用《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(试行)》承保。
值得注意的是,电池衰减(动力电池不能满足特定的容量、能量或功率性能标准)仍不在承保范围之内。
图片来源: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
关于发布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(试行)》的通知
各财产保险公司,各省(市)保险行业协会(同业公会),中国银保信,中国精算师协会:
为进一步落实中国银保监会《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》精神,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,深化车险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中国保险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)组织行业力量,在深入调研基础上,开发完成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(试行)》),包括: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(试行)》和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(试行)》。现予以印发,供参考使用。
按照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费率切换时间,所有新保和续保的新能源汽车,但不包括摩托车、拖拉机、特种车,统一适用《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(试行)》承保,不再适用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(2020版)》。非新能源汽车不能适用《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(试行)》承保。
保险业协会联系人:杨大明
电话:010-66290134
传真:010-66290048
电子邮件:yangdaming@iachina.cn
附件下载:
1,附件 1: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(试行)
2,附件 2: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(试行)
来源:中国保险行业协会